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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辉县市委副书记、市长 郭奇
《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北部矿山条例》)是新乡市首部关于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地方性法规,自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,辉县市委、市政府始终把贯彻落实《北部矿山条例》作为加强和改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、巩固和提升生态环保质效的重要抓手,坚持统筹规划、严格监管、公众参与,北部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稳步实施,全民矿山生态保护意识明显提升,日常监管体制机制日益完善,北部矿山生态环境持续改善。
(一)强化宣传教育,增强保护意识。《北部矿山条例》颁布实施以来,我们将其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范围,先后召开市委常委会议、市政府常务会传达学习。组织矿山企业、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单位和属地乡村干部开展《北部矿山条例》集中专题学习培训会议3次,参与人员300余人次。利用“4·22”地球日、“6·25”土地日、“12·4”法制宣传日等节日,开展丰富多样的矿山生态保护宣传活动,累计发放《北部矿山条例》单行本1000本、宣传页8000余份,发表新闻报道28篇。通过悬挂宣传标语、乡村大喇叭、乡村宣传车等多种方式,常态化开展《北部矿山条例》进农村宣传活动,全面扩大覆盖面和提升普及率,推动条例深入民心。
(二)强化恢复治理,促进环境提升。严格对标《北部矿山条例》,按照“规划合理、保护优先、节约集约、安全施工”的原则,强力推进历史遗留露天矿山修复治理,大力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、“三山”整治等各项专项行动,先后实施矿山修复治理项目68个,投入资金7亿元,修复治理面积2.9万亩,实现新增耕地2578亩、林地4953亩、建设用地1719亩、其他土地19750亩。其中,三原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(一期)受到省市主要媒体宣传报道,成为“网红打卡地”。同时,涉及辉县市的472亩省第一批重点治理区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治理工程进展顺利,目前已完成工程进度的95%,预计8月底全部完工,届时可恢复林地49亩、草地423亩。
(三)强化科学治理,打造绿色矿山。坚决压实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,严格审核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、土地复垦“三合一”方案执行情况,累计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12次,组织专家入企现场踏勘、查阅资料48次。督导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严格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,推动矿山实现“边开采、边治理、边恢复”,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基金账户制度,矿山企业累计预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基金1.8亿元。支持企业积极申报绿色矿山,着力打造现代化、绿色化标杆企业。目前,全市7家矿山企业中,已申报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3家,通过省级绿色矿山评估2家。
(四)强化执法监管,保持高压态势。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“辉县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”,小组下设动态巡查、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等3个机动组,全面开展矿山综合整治联合执法检查。今年以来,累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18次,出动执法人员1500余人次。在主要出市道路设立4个综合监管和超限检测卡点,严厉查处涉砂涉矿违规运输车辆。运用“一网三长”自然资源网格化监管体系,压紧压实570名县乡村“三长”(田长、山长、林长)职责,利用“蓝天卫士”“天眼”等技术手段,联动开展矿山修复监管巡查,做到违法行为早发现、早制止、严查处。
下一步,辉县市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《北部矿山条例》,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,细化完善举措,逐条对照落实,奋力推进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走深走实,为新乡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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