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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网时刻张家界6月27日讯(通讯员 王鑫 聂玉娥)在6.26国际禁毒日,慈利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,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;被告人刑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;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。
【经审理查明】2022年10月,被告人李某得知他人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(冰毒),遂联系被告人颜某某向被告人刑某购买冰毒。当天下午,李某经颜某某给刑某微信转账980用于购买冰毒;刑某根据要求将一小包冰毒装入一包芙蓉王烟盒中,放置在慈利县某铁路涵洞附近的石墩上,李某取货后将冰毒交给购买人,当晚被查获;同月,被告人刑某以800元价格向被告人颜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并吸食。同年11月,被告人李某、颜某某先后被慈利县公安局抓获,并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;而后,被告人刑某在慈利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后,主动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【一审法院认为】被告人刑某、李某、颜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,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,应予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刑某、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后,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,系累犯,应从重处罚;李某、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法官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【法官寄语】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,危害群众。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,刑法规定贩卖、运输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,每个人都应珍爱自身,远离毒品。在此提醒广大群众:切勿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走上贩毒的不归路,否则后悔终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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