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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范宝胜等2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,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,并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3万元的财产刑等。
二中院经审理查明,2003年至2021年间,被告人范宝胜先后纠集、指使范宝明等人,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等30余起犯罪活动,逐步形成以范宝胜为组织者、领导者,以范宝明、王军、李同金、王军刚、薛纪军等12人为积极参加者,人数较多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,并攫取非法利益,聚敛巨额财富。通过暴力、威胁等手段,树立非法权威,确立强势地位,为非作恶、欺压群众,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
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范宝胜的行为已构成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,应数罪并罚;被告人王军等20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,依法亦应惩处。
(原标题: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宣判范宝胜等被告最高被判有期徒刑25年)
来源:北京晚报 记者 安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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